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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三级快检,你也可以享用!

台州市场监管 台州市场监管 2022-08-27

什么是保健食品三级快检?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市级设立快检中心、县级设立快检室、所级配备快检平台(快检箱)的“三位一体”保健食品快检体系,为保健食品“打两非”专项整治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截止6月底,随着107个所级快检台(快检箱)的投入使用,标志着台州已全面建成市级快检中心、县级快检室、所级快检平台(快检箱)“三位一体”的保健食品快检体系。


▲保健食品检测员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全市各地快检室均配备了专门的检验操作台、高效快检仪器,基层所均配备了快检平台(快检箱),确定了保健食品检测员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制定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可开展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进行20余个项目的快速筛查。

三类食品打“两非”ing,掌握初步辨识“两非”技能,积极参与社会共治



▲开展保健食品快速检测进社区活动

对上门要求检测的消费者进行免费检测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可疑产品进行快速检测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台州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行业的规范,全市已有108家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通过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现场考核验收,获得了“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的称号,经营示范单位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100%



▲现场检查


致经营者



     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称企业),包括专营或兼营保健食品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零售企业、连锁企业和直销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定管理方针,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开展安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安全保证能力和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企业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安全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七条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八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制度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设置专门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和规范本企业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经过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二)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五)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

(七)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八)不合格产品处理和产品召回制度;

(九)售后服务制度;

(十)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对经营和质量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对经营和质量管理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督查和考核,对督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保健食品的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及从事安全管理、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健食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营业场所与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相互分开;兼营保健食品的,必须具有独立的保健食品经营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内外环境整洁,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并具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仓库应内外环境整洁,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仓库应地面平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保健食品分类保管和符合保健食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四)仓库应实行分区色标管理,并有明显标志。划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等专用场所,区域之间有效隔离。

第十九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保健食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每季度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六章 进货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采购保健食品应从具有相关许可证、合法生产或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进货,并确认其合法资格,做好记录。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购进保健食品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保健食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保健食品运输的质量安全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安全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购进保健食品时应索取供货商的保健食品准予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审核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建立供货方档案。

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通关证明。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首营品种的检验报告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第二十六条  购进保健食品应进行验收: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安全保证条款对照购进票据对购进保健食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检验报告等有关规定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应拒收;

(五)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验收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购进验收记录应归档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一)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存放指定区域并挂牌标识。

(三)查明不合格原因,分清质量安全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记录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废、销毁等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质量安全评审,建立质量安全评审和供货单位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陈列与储存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应与非保健食品分开存放,保健食品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温度条件储存,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应定期检查养护并作记录,检查养护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一)每月检查保健食品的有效期及外观、性状等质量状况,近效期、易霉变、易潮解的保健食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二)对出现疑似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暂停销售,必要时抽样送检。确认为不合格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设立的仓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按类别、品种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二)不同批号的保健食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与发热器间距不小于50厘米。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保健食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保健食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对有温度要求的保健食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章 销售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十五条 企业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及相关凭证,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三十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台账及相关凭证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一)产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

核对无误的,复核人员在出库单上签名放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措施,落实途中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途中运输质量安全。

第三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必须以批准的保健食品使用说明书内容为准。企业不得在推销会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产品。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冒伪劣、质量可疑或紧急处理的保健食品采取就地封存等控制性管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销毁。

第四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应符合《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保健食品销售给其他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保健食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保健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保健食品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保健食品连锁企业:连锁企业是指采用连锁这种经营方式、将多个分店组成一个整体的企业。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经营单位,以一定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业务的标准化管理,实行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假冒保健食品:指冒用保健食品文号、标志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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